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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


  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制定本目录。
  二、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》的明细项目。本目录内项目,凡用于贸易结算、安全防护、医疗卫生、环境监测的,均实行强制检定。具体项目为:
  1. 尺:竹木直尺、套管尺、钢卷尺、带锤钢卷尺、铁路轨距尺;
  2. 面积计:皮革面积计;
  3. 玻璃液体温度计:玻璃液体温度计;
  4. 体温计:体温计;
  5. 石油闪点温度计:石油闪点温度计;
  6. 谷物水份测定仪:谷物水份测定仪;
  7. 热量计:热量计;
  8. 砝码:砝码、链码、增砣、定量砣;
  9. 天平:天平;
  10. 秤:杆秤、戥秤、案秤、台秤、地秤、皮带秤、吊秤、电子秤、行李秤、邮政秤、计价收费专用秤、售粮机;
  11. 定量包装机:定量包装机、定量灌装机;
  12. 轨道衡:轨道衡;
  13. 容量器:谷物容重器;
  14. 计量罐、计量罐车:立式计量罐、卧式计量罐、球形计量罐、汽车计量罐车、铁路计量罐车、船舶计量仓;
  15. 燃油加油机:燃油加油机;
  16. 液体量提:液体量提;
  17. 食用油售油器:食用油售油器;
  18. 酒精计:酒精计;
  19. 密度计:密度计;
  20. 糖量计:糖量计;
  21. 乳汁计:乳汁计;
  22. 煤气表:煤气表;
  23. 水表:水表;
  24. 流量计:液体流量计、气体流量计、蒸气流量计;
  25. 压力表:压力表、风压表、氧气表;
  26. 血压计:血压计、血压表;
  27. 眼压计:眼压计;
  28.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: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;
  29. 测速仪: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;
  30. 测振仪:振动监测仪;
  31. 电度表:单相电度表、三相电度表、分时记度电度表;
  32. 测量互感器:电流互感器、电压互感器;
  33. 绝缘电阻、接地电阻测量仪:绝缘电阻测量仪、接地电阻测量仪;
  34. 场强计;场强计;
  35. 心、脑电图仪:心电图仪、脑电图仪;
  36. 照射量计(含医用辐射源):照射量计、医用辐射源;
  37. 电离辐射防护仪:射线监测仪、照射量率仪、放射性表面污染仪、个人剂量计;
  38. 活度计:活度计;
  39. 激光能量、功率计(含医用激光源):激光能量计、激光功率计、医用激光源;
  40. 超声功率计(含医用超声源):超声功率计、医用超声源;
  41. 声级计:声级计;
  42. 听力计:听力计;
  43. 有害气体分析仪:CO分析仪、CO 2分析仪、SO 2分析仪、测氢仪、硫化氢测定仪
  44. 酸度计:酸度计、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;
  45. 瓦斯计:瓦斯报警器、瓦斯测定仪;
  46. 测汞仪:汞蒸气测定仪;
  47. 火焰光度计:火焰光度计;
  48. 分光光度计:可见光分光光度计、紫外分光光度计、红外分光光度计、萤光分光光度计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;
  49. 比色计:滤光光电比色计、萤光光电比色计;
  50. 烟尘、粉尘测量仪:烟尘测量仪、粉尘测量仪;
  51. 水质污染监测仪:水质监测仪、水质综合分析仪、测氰仪、溶氧测定仪;
  52.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:吸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;
  53. 血球计数器:电子血球计数器;
  54. 屈光度计:屈光度计。
  55. 电子计时计量装置:电话计时计费装置;
  56. 棉花水份测量仪:棉花水份测量仪;
  57. 验光仪:验光仪、验光镜片组;
  58.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: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
  59. 燃气加气机:燃气加气机;
  60. 热能表:热能表。
 
  三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,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。
  四、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。
  五、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。
 
  (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;1999年1月20日、2001年10月26日、2002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调整发布)